财产案件包括人格权案件吗
时间:2023-03-02 11:51:28 30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财产案件即在诉讼中涉及财产争议的案件,如继承纠纷、借贷纠、损害赔偿等;非财产案件即诉讼中不涉及财产争议的案件,多为关系人身权的案件,比如不涉及财产的离婚案件、确定血缘关系的案件、宣告失踪、死亡等。人身损害或侵害人格权属于财产性和非财产性的双重性案件。

一、一般人格权的基本功能

1、解释功能。一般人格权具有高度概括性和抽象性,对各项具体人格权具有指导意义,决定并解释各项具体人格权的基本性质、具体内容。对具体人格权进行解释,必须依据一般人格权的基本原理和基本特征为标准。对于不符合一般人格权基本原理的对具体人格权的解释,应属无效。例如,在对肖像权进行解释的时候,有些人主张应当将“营利目的”作为侵害肖像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只要使用他人的肖像不具有营利的目的,就不构成侵权。这种对肖像权侵权构成的解释,不符合一般人格权关于着重保护公民、法人人格的精神利益的规定性,因而是无效解释。

2、创造功能。一般人格权是具体人格权的渊源权,从中可以引发各种具体人格权。纵观现代十数种具体人格权,无一不是依据一般人格权的渊源而创造出来的。新生的具体人格权需要一般人格权的确认,依靠一般人格权创造出新的具体人格权。例如,知情权和生活安宁权究竟是不是一种独立的具体人格权,目前还无法说清,经过进一步发展,依据一般人格权,可以创造其为具体人格权。

3、补充功能。一般人格权也是一种弹性的权利,具有高度的包容性,可以对尚未被具体人格权确认保护的其他人格利益,发挥其补充的功能,将其概括在一般人格利益之中,以一般人格权进行法律保护。当这些没有被具体人格权所概括的人格利益受到侵害时,即可依侵害一般人格权确认其为侵权行为,追究行为人的侵权责任,救济其人格利益的损害。

二、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概念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称"刺破公司的面纱"或"揭开公司面纱"。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的制度。为阻止公司独立法人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责令公司的股东(包括自然人股东和法人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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