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并不是所有的行政许可都需要举行听证的,行政许可听证只适用法律应该听证的事项。行政许可听证,适用于所有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给予当事人就重要事实表示意见的机会,通过公开、公正、民主的方式达到行政目的程序。
关于举行《燃气管理条例(送审稿)》行政许可事项听证会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2007年立法计划,为了加强燃气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燃气使用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我部起草了《燃气管理条例(送审稿)》。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我部决定就《燃气管理条例(送审稿)》中拟设立的行政许可事项召开听证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听证事项
(一)燃气供应经营许可
从事燃气供应经营活动,应当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
1、许可条件
1)有稳定的、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2)有符合国家标准且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燃气设施;
3)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4)有固定的、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
5)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燃气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6)有完善的经营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
7)有健全的燃气事故应急预案;
8)经安全评价机构评价,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瓶装燃气供应站点的设置和管道燃气设施的建设,还应当符合燃气专业规划。
2、许可程序
1)许可程序一:申请从事燃气供应经营活动的,应当向燃气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燃气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准予许可的,应当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2)许可程序二:国家鼓励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燃气经营者,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中标者,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并与申请人签订经营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六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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