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征收哪些土地要经国务院批准
1、征收以下这些土地要经国务院批准:永久基本农田;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2、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永久基本农田;
(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二、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程序是什么
1、拟定收回方案。拟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方案。
2、报批。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方案上报市政府审批。
3、下达收回决定书。根据市政府批准的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方案,国土局在批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原土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
4、注销登记。国土局在下达《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后,由原登记发证机关注销土地登记,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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