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开县患者谭某患甲状腺炎,被医院误诊为甲状腺瘤并实施甲状腺切除手术,导致其甲状腺功能减退。近日,记者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获悉,由于医院存在过错,法院终审判令医院赔偿患者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6万余元。
据了解,2008年5月25日,谭某感觉其颈部右前侧肿大,到开县第二人民医院求治,被诊断为甲状腺瘤。随后,医院对谭某实施了甲状腺切除手术。手术后,谭某感觉病情更加严重。同年6月2日,开县第二人民医院将手术切除的甲状腺送到万州区人民医院进行病理检验,病理诊断报告为乔本氏甲状腺炎。6月13日,谭某到万州区三峡中心医院住院治疗,被确诊为甲状腺功能减退症。后经司法鉴定,谭某的伤残等级为7级。
同年9月,谭某将开县第二人民医院诉至开县人民法院,要求对方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10多万元。
诉讼中,开县第二人民医院申请医疗过错鉴定。经法院委托,重庆市渝万司法鉴定所作出了鉴定结论,认定医方在对患者进行诊治过程中,基本检查不充分,在诊断尚未明确时就做手术,术中解剖层次记录欠清楚,切除患者右侧甲状腺的一部分,破坏了甲状腺结构的完整性,缺失的甲状腺再生已变得十分困难,即医方的治疗行为与患者甲状腺结构的不完整及功能的耐受性、代偿性降低,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医方的行为存在过错。同时,鉴定结论还认为,患者甲状腺功能减退与自身疾病有一定关系,医方的手术治疗措施加快、加重了甲状腺功能减退症的发生。
2009年2月,开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院审理认为,由于医院存在较大过错,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一审判令开县第二人民医院赔偿谭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6万余元。医院对此判决不服,向重庆市二中院提起上诉。
今年7月,重庆市二中院审理后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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