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情权: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个别通知债权人是被合并公司作为债务人的法定义务。对于已知的债权人,被合并公司必须单独发出通知。对潜在债权人或者因地址不明等原因不能通知的债权人,应当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担保的,不得合并。权利损害救济请求权: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继承。债务人的公司合并后,债权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追偿。有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吸收其他公司的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新公司的,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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