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不能设立劳务派遣单位是为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构建和发展。在当前的社会经济生活中,有的企业为了降低用工成本,将一些原来的正式职工以改制名义,分流到本企业设立的劳务派遣公司,然后又以劳务派遣公司的名义派遣到原岗位,将一个本来完整的劳动关系分割开,不利于劳动关系的稳定。
设立劳务派遣公司的手续以及程序:
1、订立公司章程。
2、申请公司名称预先核准。设立劳务派遣公司,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名称预先核准。
3、股东缴纳出资并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后出具证明。劳务派遣公司除具有人合因素外,还具有一定的资合性,股东必须按照章程的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股东的出资还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采取法定的出资形式,并经法定的验资机构出具验资证明。
4、向公司所在地有许可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称许可机关)依法申请行政许可。
5、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6、登记发证。
本文从劳务派遣公司的设立条件以及设立的手续、程序等方面介绍了劳务派遣公司设立的基本情况。劳务派遣公司因其特殊性被实行更为严格的管理,且各地劳务派遣公司设立的情况也有不尽相同之处,所以进行更加详细的法律咨询是十分必要的。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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