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品房过户的手续办理
(一)购房人是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申请人和义务人根据房地产管理法以及有关规章规定,购房人是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申请人和义务人。房屋登记是国家对房地产权属管理的公式行为,既然购房人购买了有关房屋,那么对有关房屋所有权提出转移登记申请的当然应该是购房人。如果有关房屋需要办理抵押登记(如按揭购房),那么也只有由房屋权利申请人(购房人)提出申请,方能办理。目前,部分开发商也为购房人代办有关手续,但其作为买卖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又代为履行合同另一方的义务,本身在法律上也是不妥的,从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来讲,房屋权属登记的具体手续,还是应当由购房人来办理。
(二)开发商的义务是交付房屋,提供相关资料、文件并协助办理权属登记。依据民法典规定,房地产开发商由交付房屋,转移房屋所有权的义务。开发商的转移所有权义务表现为提供相应材料、文件,协助办理权属登记。
二、房屋权属登记的程序是什么?
将房地产交易与房屋权属登记程序为如下步骤:申请→受理→复审登记→发证→归档。由于办理程度比较麻烦,购买同一楼盘的购房人可以委托一家律师事务所或房地产中介机构统一去代办有关权属登记手续。需要提醒的是,由于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周期比较长,有关的税费也要交给这家机构向有关部门代缴,所以在选择被委托机构时,应当注意选择是信誉比较好中介机构,别拿了钱一走了之或倒闭了,反而给自己平添烦恼。
用多年积蓄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提出开发商应在应承诺在约定期限内必须办理完产权手续,否则开发商应承担违约责任似乎是情理之中的事。但开发商只能尽力而为,难以承诺。产权手续到底该谁办的问题很带有普遍性。一般在房子交到购买者手上后,就会等着房产商去办理过户,这样的想法是不对的,这里有产权过户的时间,就是自房屋交付90日内申请由买受人或者买受人的代理人提出申请,登记机关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7日内应当决定是否予以登记,对暂缓登记、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通知权利人(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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