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澳大利亚,倾销,反倾销政策,特点
澳大利亚的反倾销政策于1906年出台。在世界上迄今为止已经出台反倾销政策的94个国家或地区中,澳大利亚是继加拿大(1904年)之后第二个制定反倾销政策的国家。澳大利亚的反倾销政策得到了修订和完善,构成了以《海关法》修正案和《关税法》修正案为核心的现行反倾销政策体系。然而,澳大利亚的反倾销政策是新西兰的一个例外,因为澳大利亚和新西兰于1988年签署了《澳大利亚-新西兰加速货物自由贸易协定》,并发表了《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建立更密切经济联系宣言》。根据协议和声明,澳大利亚和新西兰不适用反倾销政策,并根据澳大利亚现行的反倾销管理制度,自1990年7月1日起实现了两国货物贸易的全面自由化,主要有四个行政机构负责处理反倾销事务,即海关、主管部长、贸易措施复审官和联邦法院。澳大利亚海关既是反倾销调查部门,也是裁决机构。它在反倾销事务中享有很大的权力。海关贸易措施司具体负责反倾销事务。海关的具体职责包括:受理国内产业的投诉;有权对倾销和损害进行调查,对反倾销案件提出建议;对反倾销申诉有初裁权,初裁权可以作出积极的初裁决定,也可以理由不足驳回申诉;有权决定征收临时反倾销税;有权要求相关方缴纳和收取临时反倾销税保证金,并可以在保证金交付前拒绝放行相关产品;负责收取被确定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出口商提交的保证金保函或付款保函,并征收反倾销税;审查或撤销现有措施,并申请将现有措施延长五年以上。此外,海关还设立了倾销联络处,为申请人和利益相关者提供咨询服务
主管部长是澳大利亚反倾销措施的最终决策者。由于澳大利亚海关目前直接隶属于司法部,负责海关的部长称为司法和海关部长。部长有权指示海关执行官行使其权力和履行其义务,并发布海关应遵守的与此相关的一般性或原则性指示。部长指示的细节将在政府公报上公布,公告副本将在公布后15个工作日内送交议会。部长有权对征收反倾销税的建议作出最终决定,并在政府公报上发布反倾销公告。部长必须确保其决定和行动符合其国家根据《WTO协定》承担的国际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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