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醉驾开除党籍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规定,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设定“危险驾驶罪”,将醉酒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等交通违法行为纳入刑法调整范围。醉酒驾驶机动车将被处以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
依据《共产党员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二)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2011年02月26,《刑法》首次将醉驾列入犯罪行为。刑法修正案第二十二条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刑法》同时规定,“拘役”是我国五大主刑之一。同时,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30条规定,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这也就意味着,党员一旦醉驾被查,开除党籍,在所难免。广东此次修订的《条例》,并未新增这部分内容。
醉驾引起的一系列惨案和导致的影响力和危害性极大的后果,无疑应该使其成为法律法规严惩的对象。甚至以醉驾入刑来惩戒无视交通法规、无视生命安全者也无任何不妥之处。但是惩戒并不等于人为剥夺,对于任何行为的约束都应建立在合理合法的限度范围内,如若公权力不能把握合法的尺度,将可能会导致滥惩滥罚的现象发生。
对于共产党员的处分是党内的纪律要求,开除党籍这一规定并不在刑法中体现,但是由于党内要求严格,对于受到刑事处罚被判刑的党员,理应开除党籍,但也不排除有特殊情况的,可以从轻处罚,但也要报上一级党组织批准,总之,醉驾害人害己,作为党员要以身作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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