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陈某向朱某借款3万元并出具借条,一直拒不还款,在2013年底被朱某诉至法院。陈某辩称此案已超过两年诉讼时效。
一审、二审法院认为,双方未约定还款时间,出借人可以随时主张返还,为此判决借款人偿还本金及利息。
法官说法1998年出具欠条,2013年诉至法院,间隔15年之久,貌似超过诉讼时效。其实,诉讼时效的起算,因是否约定还款时间而不同。如果对还款时间有约定的,诉讼时效自约定到期日起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依法无法确定的,则出借人可以随时主张返还,故诉讼时效自主张的还款之日起算。
全文245个字,阅读预计需要1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