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宁波一空调装修工偷走空调转卖
4月3日,岳林街道某小区一业主报警,称家里的中央空调室外机被盗。据受害人介绍,近期,他的房子正在装修,他在查看装修进度时,发现空调室外机被人偷走了。民警通过调查发现,该房屋装修期间,人员进出频繁,但其中一名男子王某有重大作案嫌疑并在4月24日成功将王某抓获。经审讯,王某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据了解,王某长期在各小区安装空调。日前,他和同行一起在该小区干活时,参观了同行正在装修的房子,一套全新的中央空调室外机让缺钱的他起了贼心,随后在3月27日早上进入受害人家中实施盗窃。得手后,王某将价值17000余元的空调室外机低价售卖,非法获利4000元。
目前,王某因涉嫌盗窃罪已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此案正在进一步侦办。
二、盗窃罪怎么量刑?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罪的量刑标准如下:
(一)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盗窃罪的立案标准
盗窃的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可以立案,具体数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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