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开庭陈述材料
离婚案件开庭时,陈述词没有一个规定的格式,也没有范文一说,主要是实事求是,根据具体个人情况如实陈述即可,但是要注意以下事项:
(一)证明感情确已破裂,向法院提交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在陈述或答辩时,抓住根本要点,比如分居事实,或者夫妻双方在婚姻生活中不可调和的矛盾等,有针对性条理清晰答辩,给法官留下确实不适宜再成为夫妻的主观印象。
(二)由于离婚案件的特殊性,双方的地位基本平等,对方陈述时要认真听,冷静并控制好情绪,对方陈述的与事实不符的部分,记得要有理有据的反驳。
最后陈述可以围绕具体的如家庭经济情况、有无法定的离婚事由比如家暴、虐待、遗弃等行为,陈述词不在于文字,关键在于给法官留下的态度与具有证明力的证据。
二、一方诉讼离婚需要什么材料
妻感情变化、引起离婚原因的证明材料;
(一)夫妻关系现状的证明材料;
(二)子女出生证、户口证明,夫妻双方抚养条件、子女愿意跟随哪一方生活的表示证明;
(三)财产清单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三、离婚诉讼程序
首先是离婚诉讼的,一般有下面三个阶段
(一)第一阶段:起诉阶段
这一阶段包括以下三个程序:
1、原告写好起诉状,准备好证据,将诉状及副本和证据提交到法院;
2、人民法院对提交来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查、核实;
3、审查后符合规定的应予立案,不符合规定决定不予立案的要返还相关资料,书面通知当事人,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二)第二阶段:辩护阶段
1、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后将原告起诉书副本送达至被告人,并通知被告自立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应当向法院作出书面答辩状;
2、被告人应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答辩,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应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
3、如果被告人没有在期限内作出答辩的,不影响法院对案件的审理。
(三)第三阶段:开庭审理阶段
这一阶段主要是对案件做全面的审查、确认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离婚案件的话在审理前应当调解,无法调解的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判决。双方均可委托律师或其他专业人士代理诉讼,一般情况下,离婚案件的双方当事人是必须到庭的,如果确实有特殊的原因不能到庭的,必须书面向法院出具是否离婚的意见书。
法院根据相关证据、实际情况做出是否准予离婚的判决,准予离婚的,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作出具体决定。
离婚诉讼终结后,当事人对法院判决不服的,可以上诉,时间为收到判决书开始的十五天内。
全文1.0千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