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者是否直接来用人单位申请,如果是,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或者在劳动者不知情的情况下)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合同,然后作为派遣工继续在单位工作,则为虚假劳务派遣;2、劳动者在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合同前与用人单位建立实际劳动关系的,应当认定为虚假劳务派遣;3、用人单位试用一段时间后,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合同,可判定为虚假劳务派遣。四、用人单位不得自行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5、用人单位以劳务派遣工为主营业务岗位
劳务派遣单位的资质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2、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3、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六十六条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第六十七条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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