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过户了保险没过户
时间:2023-03-27 11:01:31 14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在二手车买卖中,如果只办理了车辆过户,保险不过户,在二手车交易后若发生交通事故,车主在向保险公司理赔时可能会被拒赔。《保险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保险标转让,保险标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第二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怎么要求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要求退还保险费有以下两种方式:

1、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

2、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可以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剩余部分退还投保人。

《保险法》第十条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二、车辆改变使用性质保险可以赔吗

随着滴滴、曹操专车等网约车的不断出现,道路上跑的网约车数量不断增加,网约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数量也越来越多,但是目前道路上跑的网约车,很大部分车辆购买的保险仍然是按照“家庭用车”标准购买,而非营业用车。根据笔者亲办案件,该类案件,保险公司是不赔的,理由为:将家庭用车网约车服务,用于营业服务,明显增加了车辆的使用频率和次数,使得车辆发生事故的风险明显增加,根据《保险法》第52条的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通知,剥夺了保险公司选择的权利,也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故被保险人改变车辆使用用途,使得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且未就此通知保险公司的,由此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有权不予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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