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在本市居住7日以上的流动人口,应当自居住之日起7日内,到居住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理机构申报居住登记;拟居住30日以上的,应当自到达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居住证。
到直系亲属处居住的流动人口,可以根据本人意愿选择办理或者不办理居住登记和居住证。未满16周岁和已满60周岁的流动人口,除个人需要申领居住证外,可以不办理居住证。
下列情形按照规定办理登记,不办理居住证:
1、居住在宾馆、酒店、旅店、招待所等旅馆内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住宿登记;
2、住院就医人员办理住院登记;
3、在学校、培训机构、企业等单位寄宿就学或者培训的人员,由学校、培训机构、企业负责登记;
4、在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的人员,由救助管理站负责登记。
温馨提示
属第一、二、三项情形的,登记单位应当在办理登记后3日内将登记情况报送公安机关;属第四项情形的,登记单位应当在办理登记后5日内将登记情况报送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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