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合格发票的内涵及危害所谓不合格发票,通常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印制、购买、开具、取得的发票。只有从发票本身的合法性来看。不合格发票通常有两种:一种是税务机关印制销售的发票。发票本身是合法的,但只是在开具、领用过程中违反了规定。二是发票本身不合法。如果不是税务机关印制销售的假发票,就等同于合法发票。未加盖税务监督章的私自印制发票。普通收据和其他替代发票等。二是审计中不合格发票的定性问题。通过阅读近年来相关审计报告。大多数项目都列入了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普遍存在一个问题,即“发票入账不符”。但在对审计事实的描述、审计定性和处罚方面,不合格发票的表述较为笼统。
审计的一般定性描述为:发票入账不符、未按规定取得发票、发票入账不符等,审计事实一般表现为:在一定期间内,会计人员未填写发票内容,如无发票日期、无数量等与单价、无具体产品名称等以及发票日期和发票号顺序冲销、过期作废发票、发票内容与开票人业务性质和内容不符、发票报销和入账、金额XXX元。
一些定性依据和处罚依据表述如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拒绝接受本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违反发票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包括:(一)未按规定印制发票或者生产发票专用防伪产品的;(二)未按规定领用发票的(三)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四)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五)未按规定保管发票的;(6)未按照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税务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处三十元以下的罚款。其中有的表述定性和处罚依据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受理。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录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要求更正和补充……”法律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国家工作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未按规定填写或者取得原件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填写或取得的原始文件不符合规定……”罚款XXX元。
就目前而言,无论依据哪部法律,对处罚的规范和处理都比较准确。根据提交人的调查。这些“备案发票不合规”问题的背后。这不仅仅是一个“不符合记录的发票”的问题。其中隐藏着许多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比如一些被审计单位。通过各种方式取得发票后,虚列支出,套取现金。设立“小金库”,为小群体谋取不正当利益:一些单位负责财务审批的个人,将个人消费发票拿到单位报销。挪用公款:一些单位通过购买福利卡、会员卡、购物卡、消费券等,变相发放奖金、福利、礼品等。开具办公用品等物品的发票,不仅违反财经纪律,而且造成个人少缴所得税,导致腐败问题严重:一些单位试图掩盖违规违纪行为。一些不合理的费用将转为发票报销,如车辆维修费、燃油费、电脑耗材费、会议费、培训费等;一些单位为了配合对方偷税漏税。接受对方提供的非法发票甚至白条。一些单位为了处理非法支出,向不法人员购买假发票。自己报销。严重违反国家法律和纪律等这些问题,如果仅仅从表面上看。可归为“入账发票不符”问题。但本质并非如此。其中一些与记录的发票不符的性质完全不同。事实上,大多数被审计单位都存在上述问题。正是在“个人账户和发票违规”这一广泛问题的掩盖下,才得到了“保护”,逃避了应有的法律制裁。三是对不合格发票的处理建议。我们不应该用外表来掩盖不合格发票的实质性。有关情况应进一步调查。根据问题的本质做出适当的审计定性和处理。首先。应查明不合格发票是否为业务内容真实的发票。如果内容属实,就是填写的内容不完整、不规范、不清楚。不正确使用章节等。此类情况应定性,并按照上述审计报告中的惯例处理。笔者认为,如果《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对定性和处罚有明确规定,定性和处罚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执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的处罚性质和处理依据不明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确定和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因为从法律层次上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法律层次高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但是,审计事实应当具体、清楚,不能笼统地表述。形成“一起戴帽子”,法律责任模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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