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者逃逸2年后投案
时间:2023-06-05 11:41:00 13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2月9日,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交通肇事案,对交通肇事致三人死亡、逃逸两年八个月后主动投案的被告人杨志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同时判决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某26650.56元。

2006年1月31日4时20分,被告人杨志驾驶一中型自卸货车,在106国道ll79KM+800米地段因违章驾驶与相向行驶的周伟驾驶的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摩托车驾驶员周伟和该摩托车随乘人员杨某甲、杨某乙三人死亡的特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杨志驾车逃逸。经有关部门斟验认定,被告人杨志应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肇事当天,车主攸县宏发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本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达成赔偿协议,即车主赔偿原告人事故死亡安葬费、一次性补偿费、尸检费、死者父母生活补助费、交通费、摩托损害赔偿费共计101650.56元。其中由车主承担75000元,其余由原告人向肇事司机追偿。车主在签订协议后当场支付原告人赔偿款75000元。

2008年9月,为躲避处罚长期逃逸在外的杨志,开始良心发现,每日在良心与道德的自我谴责中煎熬度日,精神几近崩溃,为寻求解脱,终于鼓起勇气,带着强烈的负罪感,从广东回到醴陵,主动到醴陵市公安局投案自首。杨志归案后,原告人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赔偿诉讼,要求被告人杨志赔偿余款26650.56元。

庭审中,被告人表示接受协议约定的赔偿份额,请求分期清偿。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志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三人死亡,被告人杨志肇事后逃逸,且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已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的不法行为给被害人家属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101650.56元,应予赔偿,车主已按协议赔偿原告人75000元,原告人要求被告人杨志按协议约定赔偿26650.56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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