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条约包括双边条约和多边协议,是国家在经济交往中利益相互冲突和意志的产物。国家通过双边和多边协定,建立和协调各国之间在某一经济领域的法律关系,建立统一的行为规则。例如调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协调各国贸易和法规的《关税和贸易总协定》、调整海上货物运输的《海牙规则》、《海牙-维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等。
国际惯例又称国家习惯,是在长期的国际交往过程中,各国、各行业、各地区形成一些习惯做法。这些习惯做法逐渐为世界上多数国家所承认、采用,并不形成了不成文的规则、准则,有些甚至逐渐被一些国际组织整理编纂,成为供各国、各行业选择使用的普遍规则、标准合同等等。如国际商会制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由民间组织协商制定的《约克-安特卫普规则》;由波罗地海国际航运公会制定的《统一杂货租船合同》等。
律师补充:
国际条约是最主要的国际法渊源,特别是在当今世界,国际法的创立主要依赖于国际条约的产生。习惯法可以转化为条约法,条约法也可以发展、确认习惯法。国际条约通过国际习惯这个媒介起作用。
尽管在当今,国际条约是最主要的国际法渊源,但是,国际习惯却是最古老、最原始的渊源。
适用国际条约原则是指依据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处理属于国际条约适用范围内的涉外民商事争议的原则。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如果同我国有关涉外经济合同的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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