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何计算农村土地征收补偿费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土地被征收时,土地补偿费按土地年产值确定,而附着物和苗木的补偿标准由各省规定,自治区、直辖市。《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耕地征收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苗木补偿费。被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被征收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安置的农业人口数量,按照被征收耕地数量除以被征收单位征地前人均占用耕地数量计算。每一被安置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标准为征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但被征收耕地每公顷最高安置补助不得超过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土地补偿费和征用其他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由各省规定,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标准执行。被征收土地上附着物、苗木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郊菜地的,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资金。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不能维持被安置农民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自治区、直辖市。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费的总和不得超过被征收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国务院可以提高特殊情况下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标准。第二,征地拆迁的过程是房屋拆迁的前提和基础。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称为拆迁人,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为被拆迁人。(一)需要拆除房屋的单位和个人(除外),必须持国家规定的批准文件、拆迁方案和拆迁方案,向房屋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拆迁许可证。拆迁人应当按照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实施房屋拆迁。(3)拆除许可证的续期。拆迁人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延长。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可以延长《拆迁许可证》的拆迁期限,最长延长期限为半年。延期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公告。2。拆迁公告发布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签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应当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公布房屋拆迁许可证中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宣传、说明。3。拆迁补偿谈判
拆迁公告发布后,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进入拆迁补偿谈判阶段。可分为两种情况:
(1)一种是协商达成补偿安置协议。
在拆迁通知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拆迁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房屋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问题,通过平等、自愿、合法的协商,达成共识双方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2)另一种情况是,经过平等、自愿、合法的协商,没有达成安置补偿协议。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不能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补偿安置奖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决定。(1)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成补偿协议后,双方可以根据协议自动履行各自的义务。拆迁人将向被拆迁人支付拆迁补偿金,被拆迁人将房屋内物品搬走并清空房屋。(二)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成赔偿协议后,一方不履行协议的,另一方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按照赔偿协议履行义务。同时,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提前执行。(三)因未达成拆迁补偿协议,一方当事人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裁定。裁定后,拆迁人或者被拆迁人同意裁定的,可以根据裁定自动履行有关义务。(四)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作出决定后,拆迁人或者被拆迁人一方或者双方不服的,可以在60日内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五)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作出决定后,拆迁人或者被拆迁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的,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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