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当事人第四十八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是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起诉。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提起诉讼。第四十九条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申请回避、收集和提供证据、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件。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方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第五十条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第五十一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人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并有权提起反诉。第五十二条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的,人民法院认为经当事人同意可以合并审理的,为共同诉讼。共同诉讼的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一方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当事人承认后,对其他共同当事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一方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当事人无效。第五十三条当事人众多的共同诉讼,当事人可以推举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代表的当事人有效,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诉讼请求、和解必须经被代表人同意。第五十四条诉讼标的相同,当事人众多,起诉时当事人尚未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布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并通知债权人在一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登记。在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未选举代表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与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协商。代理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有效,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诉讼请求、和解,必须经被代表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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