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中同音不同字的情况并不少见,由于借款人疏忽大意,甚至是故意会把出借人的名字写错,债权人又未及时发现,待到借款人拖延付款时,借款人才发现借条上写的名字竟是错误的。如果出现了这种情况,借条也是有效的,对证件没有要求,只要内容真实,形式合法,在使用期限内就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借条写错名字是具有一定的影响。
如果只是名字出错,则双方可以重新签借条,甚至无需重新签订,只需要在原来的借条上说明情况,并重新签名,打上手指印或者盖章,即可作为有效的正确的借条使用。起诉到法院,债权人要提供证据证明两个姓名是同一个人,债权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律师补充:
借条一般由标题、正文、落款三部分组成,要想使所出具的借条具有法律效力,写借条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标题。借条的标题一般由文种名构成,即在正文上方中间以较大字体写上“借条”两字。也有的在此位置写上“暂借”或“今借”字样作为标题,但这种标题正文则在下一行顶格写。
2、正文。借条的正文要写清借什么人或什么单位什么东西、数量多少,并要注明偿还的日期。
3、落款。落款要署上借方单位名称和经手人的亲笔签名,是个人出具的借条则需署上个人的姓名。并同时署上借条的日期。单位的要加盖公章,个人的要加盖私章。
4、注明双方当事人及立据日期。
总之,只要写把借款的原因、款数写清楚,借款人签字就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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