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商品房须知事项
时间:2023-06-30 19:35:21 48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前,要注意检查开发商的产权证及住宅使用说明书、住房质量保证书等必要证书,其次要注意检查合同中是否明确规定了以下重要事项: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房屋交付的日期、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以及最重要的要和开发商协商好房产证办理的具体期限,按照《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约定办理产权证的期限应为60日内。

商品房买卖合同公证的材料是什么

商品房买卖合同公证材料一般包括:

1、申请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

2、卖方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及复印件;

3、房屋买卖合同原件;

4、公证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申请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如实向公证机关说明申请公证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提供的证明材料不足的,公证机关可以要求补充。公证机关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告知当事人公证申请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记录通知内容。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商品房基本状况;(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八)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十二)违约责任;(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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