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多长时间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答: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2、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多长时间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答: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3、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多长时间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答: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4、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多长时间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答: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5、单位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有关规定是什么?答:单位应当按规定时间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存,不得截留职工的住房公积金不缴存。连续亏损两年且单位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低于当地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的单位,可以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低于当地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的单位,可以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应当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经依法批准缓缴养老和失业保险金的,可以同时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缓缴住房公积金。单位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管理中心审核,报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执行。单位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超过一年的,应当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6、请问未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将受到什么处罚?答:
①依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37条,“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②依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38条,“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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