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赔的依据对于因甲方的原因合同无法实际履行的,承包方是有权提出索赔的。首先,我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其赔偿数额应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因此,如果确因发包方的原因不实际履行承发包合同,就是发包人违约,承包人可以提出违约索赔,包括可得利益的索赔,这是这种索赔的法律依据。其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部分第11.2款有相应约定,该条款约定“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这一条款针对承发包合同因甲方原因延迟开工,其违约责任除赔偿损失,还应承担工期的顺延责任,即因此造成的工期损失也由甲方承担。这是这个问题答案的合同依据。当然这主要是指承发包双方已实际适用了示范文本;如果未适用该文本,我们仍可以依《民法典》的规定得出同样的结论,因为示范文本通用条款作为交易习惯的这一约定条款正是根据《民法典》的相应规定制定的。索赔的方式根据《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通用合同条款,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
(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一般为28天)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如下:
(1)承包人按合同规定接受了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承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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