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笔者从建始县工商局12315投诉举报中心获悉:1月17日,一薛姓消费者花2700元在业州镇购得一辆电动三轮车,骑行回家途中出事,商家因不能提供电动车检测合格的报告,全额承担医疗费等损失4200元。并召回售出电动车,将购车款2700元退给消费者。
该中心工作人员向笔者介绍了相关规定:对于产品质量责任而言,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产品责任的条件比一般的民事侵权责任更为严格,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责任,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在归责原则上对生产者或销售者均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只要因使用、消费缺陷产品而受到损害的受害人向该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主张赔偿,生产者和销售者不得以无过错为由主张免责,受害人无须证明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有过错,也无须证明该致害产品是否合格。这是生产者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应承担的终极责任。缺陷产品致人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应具备三个要件:
1、产品存在缺陷。《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存在涉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包括设计缺陷、制造缺陷、营销缺陷。
2、损害事实的发生。即因使用缺陷产品所导致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事实确已发生。
3、产品缺陷与受害人所受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只要具备以上条件,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就应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受害人无须证明生产者、销售者生产、销售的产品是否合格。生产者、销售者如想免责不承担赔偿责任,就要举证证明其产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免责条件:生产者能够证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的。另外,生产者、销售者确有证据证明受害人所受损害是受害人自身原因造成的,也可免责。否则,生产者、销售者对受害人就要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
工作人员还简要讲述了这次投诉的处理过程:事故发生后,投诉人即第一时间通知了销售商查看现场,确定电动三轮车前叉与笼头不能锁定,在责任划分产生纠纷时随即向12315投诉举报中心投诉,该中心及时召集双方对车辆进行了检查验证,确认了前叉螺帽锁定失效的事实。但对螺帽失效是事前、事后,双方各执一端。商家还主张出事的主要原因是路面状况太乱,车主驾驶处置不当。该中心依据相关规定要求销售商提供免责的法定证据,销售商因确认不能提供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证明该车合格的检测报告,承担了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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