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和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浙江省行政区域内未开业或无债权债务的企业可以申请简易注销程序
未开业是指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无债权债务是指企业申请注销登记时对外没有债权债务。
第三条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属于下列情形的企业,不适用本规定:
(一)成立已经超过三年的;
(二)注册资本(金)500万元以上;
(三)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行业的27类企业;
(四)对外投资未清理完毕、分支机构未注销的;
(五)股权被质押或股权被冻结的;
(六)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单,或因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而被处罚的;
(七)企业登记管理信息系统存在限制、投诉、举报、信访、警示等提示信息的;
(八)依法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申请简易注销程序的企业,无须向企业登记部门进行清算组(人)备案登记,依法清算后向登记机关申请简易注销。
第五条企业申请简易注销应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登记材料:
(一)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申请书(后附);
(三)企业依法作出的解散、清算及进行简易注销的决定;
(四)营业执照正副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企业注销前应当报经批准的文件。
第六条企业登记机关收到简易注销登记申请材料后,应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其他政府网络平台向社会公示申请简易注销的企业。
企业简易注销公示期为十日,公示期间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可以向登记机关提出异议。
第七条登记机关在公示期内未收到异议的,应当正式受理企业简易注销程序申请,并于公示届满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注销的决定。登记机关在作出决定前收到异议的,应当终止企业简易注销程序,并告知申请企业。
登记机关终止企业简易注销程序的,企业不得再次申请简易注销登记。
第八条企业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骗取登记机关注销登记的,登记机关可以根据《行政许可法》、企业登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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