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颜色使用的法律规定
时间:2023-07-06 09:01:21 34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如果是彩色,就不可以改变颜色。但如果是黑白的相当于没有指定颜色,可以在实际使用的过程中根据需要来配色。

如果在申请的时候一不小心指定了商标的配色,后来发现这个颜色有点不合胃口还想变换的话,那只能重新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按照新申请的商标对待。如果肆意地改变已经指定的商标颜色,就相当于随意变更注册商标,甚至是冒充注册商标。

改变之后如果与别人的注册商标近似的话还可能涉及到商标侵权,导致商标被撤销或者面临巨额赔偿。而且对于某些商标,颜色也是构成其显著性的重要元素,如果频繁地变换颜色也不利于品牌的养成。

设想一下可口可乐变成了蓝色,百事可乐变成了红色是不是有点怪?不过如果是出于修饰的目的给商标加上边框、底纹、底衬,或者是设置渐变色,一般情况下是允许的。

同一商标可以用在不同商品上吗?

同一商标可以用在不同类商品上。根据《商标法》第二十二条,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提出注册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商标注册申请等有关文件,可以以书面方式或者数据电文方式提出。又根据《商标法》第五十六条,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因此,同一商标可以用在不同类的商品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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