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何规定新闻报道中图片的著作权保护
<,如国际国内重大事件,转载收费,这违背了新闻的主题和指导思想。但当新闻不再是新闻,当它没有新闻功能,而这些图片的作品功能更为突出时,我个人认为应该享受作品保护的需要。那么,对于同一张照片,如果因为新闻报道的需要需要需要单独拍摄,那么,类似的照片是否构成对之前新闻照片著作权的侵犯呢?比如,有记者拍下了易建联扣篮动作的照片并发表了出来。之后,另一位记者也报道了易建联并合影留念。由于最佳的拍摄角度和易建联扣篮动作的固定性,后面的照片与之前公布的照片相似。这个时候,有没有侵犯版权?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需要区分不同摄影作品的类别。借鉴美国司法实践,摄影作品可分为三种基本类型:呈现型、捕捉型和主题创作型,对应不同程度的版权保护
所谓的展示照片,是指背景是自然形成的,而不是人工安排的,摄影师只通过技术手段拍摄客观事物,比如在黄河边某个时间某个地方日出。所谓快照照片,是指摄影师抓住特定的机会按下快门,得到具有艺术价值的照片。所谓主题创意照片,是摄影师主持拍摄背景(光线调节、环境布局、装饰道具等)的设计,并对两类照片中人物的造型、动作和表情进行引导的结果,第一个摄影家不能阻止后一个作者对同一个物体拍摄相似的照片,因为摄影作品所保护的不是反映在它们身上的具体事物,而是这些客观事物的摄影表现。从理论上讲,世界上没有两片完全相同的叶子。即使是同一幅风景,也不可能拍出同样的照片,必须能够区分艺术表现和境界。因此,为了防止原创作者垄断对客观事物的“发现”,我们不应阻止后创作者在新闻报道中重新创造同一对象,这样的图片应该根据相关事实进行报道。拍摄此类图片的初衷是准确报道相关事实新闻。有关记者和报道单位还应当按照中国的新闻法规进行报道,符合中国的法律法规,著作权法的合理使用范围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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