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养老保险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可以领。基本养老保险是按国家统一政策规定,强制实施的为保障广大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需要的养老保险制度。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缴费至十五年可以按月领取。
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筹集
(一)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筹集基数。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筹集基数包括:机关在职工作人员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岗位工资)、级别工资(技术等级工资)、工龄工资及国家和省规定的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在职工作人员的职务工资(技术等级工资)、津贴(活工资部分)及国家和省规定的津贴、补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根据工资变动情况,定期调整缴费基数。(二)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筹集比例。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筹集比例按当地政府的规定执行。劳动保障部门应根据职工工资、离退休费等增长变化情况,报经当地政府批准、上级劳动保障部门备案,按规定调整单位和个人的缴费比例。个人缴费比例原则上每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从2001年12月1日起,全省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低于3%的,一律调整为本人缴费工资的3%,高于3%的不再变动,并以此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职工此前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并入个人帐户。个人帐户基金与社会统筹基金实行分别管理,并按照同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息。个人帐户基金只用于职工养老,不得提前支取。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个人帐户余额可以继承。(三)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来源。单位缴纳部分,暂按当地政府规定执行;个人缴纳部分,由单位代扣代缴。(四)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筹集办法。基本养老保险费实行全额筹集,按月结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缴费单位报送的有关资料进行即时审核。缴费单位未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其发出《社会保险费催缴通知书》;对拒不执行的,由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劳动保障限期改正指令书》;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养老保险基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定期稽核缴费单位的职工人数、工资基数和财务状况,确认缴费单位是否按规定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
《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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