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身份影响定罪,就是构成身份,即定罪身份;
影响量刑,就是加减身份,即量刑身份。
定罪身份:属于违法构成要件要素;必须在犯罪前就具有。在犯罪过程中形成的资格或者状态,则不属于构成身份。如首要分子、主犯、胁从犯等,不是定罪身份。定罪身份要求特定身份才成立犯罪的,是真正的身份犯。如贪污罪的主体身份是国家工作人员。
作为客观构成要件要素的特殊身份,只是针对该犯罪的实行犯(正犯)而言。不具有构成身份的人,可以作为共犯(帮助犯、教唆犯)。例如,丈夫是国家工作人员,妻子即使没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也可以构成丈夫贪污罪的共犯。
量刑身份:不影响犯罪的成立,但是影响量刑(属于责任的内容)。
这种情形被称为不真正的身份犯。
一、常见罪名关于定罪身份的要求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构成身份的犯罪:报复陷害罪(《刑法》第254条),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刑法》第294),渎职犯罪。
(1)放纵走私罪(《刑法》第411条)的定罪身份:海关工作人员。
(2)不征、少征税款罪(《刑法》第404条)的定罪身份:税务机关工作人员。
(3)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刑法》第417条)的定罪身份: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4)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刑法》第398条)通常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构成,但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可构成该罪。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作为加减身份的犯罪:诬告陷害罪(《刑法》第243条),非法拘禁罪(《刑法》第238条)。
3、司法工作人员作为加减身份的犯罪: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刑法》第245条),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第307条)。
4、没有身份规定的易混犯罪,破坏监管秩序罪:正在服刑的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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