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瞿福喜(别名瞿秋喜),男,40岁,因盗窃于2007年1月20日被安阳市劳动教养委员会教养一年。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9年6月9日被安阳市公安局殷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殷检刑诉(2009)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瞿福喜犯盗窃罪,于2009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瞿福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6月8日4时许,被告人瞿福喜在安阳市殷都区贞元广场盗窃了一辆粉红色英之杰电动自行车,后在安阳市开发区明福街销赃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
经评估,该辆自行车价值98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1、被告人瞿福喜供述和辩解;2、安阳市公安局殷都区分局制作的现场辨认笔录;3、安阳市公安局巡警支队民警出具的抓获证明;4、安阳市殷都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5、安阳市公安局殷都分局随案移交物品清单;6、安阳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安劳教字2007第003号劳动教养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瞿福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瞿福喜犯盗窃罪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瞿福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9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09年6月9日起至2009年12月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魏运成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华素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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