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合符条件就要批捕;
批捕在逃与刑拘在逃的执行形式是一样的,但是批捕在逃更具法律效力,而刑拘在逃是为了查明案件事实真相而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批捕在逃是经过人民检察院审核认为有违法犯罪嫌疑,而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但是执行都是公安机关执行。在逃犯如被抓获应当从重判决,如投案自首的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一、全国在逃人员信息系统
全国违法犯罪信息资源查询系统,是一种只有进入公安内部系统才能查询的信息系统。可查找网上的逃犯。属于数据库技术。
对于重大案件通辑要犯可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网站查询。全国在逃人员信息系统普通人是查不到的,普通逃犯在互联网上查不到,要去派出所通过公安网全国网上追逃的平台才查的到。
依托“全国在逃人员信息系统”,各地公安机关抓捕在逃人员的整体能力得到不断提升。2005年全国公安机关共抓获各类在逃人员23.8万余名,一大批藏匿多年、影响恶劣的重大在逃人员纷纷落入法网。
近年来,全国各级公安机关以应用促建设,不断加大投资力度,完成了“全国在逃人员信息系统”的升级改造,推动了追逃工作的科技化发展,提升了公安队伍的整体缉捕能力:一是增加了抓获跨省在逃人员的数量。2005年共抓获跨省在逃人员53417名,比2004年增加59.5%。其中,铁路公安机关增幅最大,同比上升87.6%。同时车站和列车发案率分别比2004年下降19.8%和30.5%。二是各警种抓获在逃人员的数量增加。2005年全国公安刑侦部门共抓获在逃人员9.78万名,占抓获总人数的41%,派出所抓获11.2万名,占47%,其他治安、边防等部门也有不同程度的增长。
各级公安机关在追逃工作的实践中,不断完善各项网上追逃工作机制,使得网上追逃管理能力和水平不断迈上新台阶。现在“全国在逃人员信息系统”每日平均点击量高达两万多次,在逃人员上网信息数量每月超万条,信息质量也有不同程度的提高。
二、《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
《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五条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
第八十六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一)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
(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
(三)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第八十七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检察长决定。重大案件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八十八条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九十条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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