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制度介绍
时间:2023-06-30 22:21:13 21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国家赔偿标准是指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权力的时候,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人的合法权力,给其造成了一定的损害,受害人有权要求人民法院予以赔偿的金额标准。国家赔偿同时包括精神损害,若受害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抚养关系的人有权提出赔偿申请。国家赔偿标准包括了刑事赔偿以及行政赔偿,主要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国家赔偿的标准按照有关规定,通常以一定的比例进行,赔偿依照“抚慰为主,补偿为辅的”原则。

国家赔偿标准10年涨2倍

对属于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国家赔偿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昨日发布新的日赔偿标准为242.3元,昨日起执行。该赔偿标准接近10年前的3倍,日赔偿金额比2007年提高了158.64元。当天,最高人民法院也就国家赔偿新标准下发通知。

日赔偿额比去年多22元

根据现行《国家赔偿法》,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该法明确,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其中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昨日,最高检发布最新的赔偿标准:要求各级检察院办理自身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案件时,执行新的日赔偿标准242.3元,较上年度增加了22.58元。南都记者注意到,过去几年,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国家赔偿年度标准均在5月发布,这与国家统计局公布上一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即原全国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相关。例如,国家统计局今年5月13日公布2015年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63241元,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根据此统计数据及人社部提供的日平均工资计算公式,确定新的日赔偿标准。

官方公布的数据显示,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国家赔偿标准,2007年为日赔偿83.66元,今年几乎是10年前的3倍。过去10年时间,日赔偿标准每年都在提高,少则10.36元,多则22.58元。

精神损害赔偿仍存争议

但赔偿门槛高、赔偿标准低,始终被认为是国家赔偿存在的问题,其中对于精神损害赔偿存在较大分歧。

1995年《国家赔偿法》刚实施的时候,没有精神损害赔偿。此后该法几经修订,仍未明确精神损害赔偿的界定及计算标准。2014年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释,规定精神损害赔偿原则上不超过人身自由赔偿金、生命健康赔偿金总额的35%,最低不少于1000元,为赔偿额划出上下线。

三天前,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陈满国家赔偿案的结果,蒙冤23年、失去8437天人身自由的陈满,获国家赔偿275万余元,包括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185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90万元。但此前,陈满向法院提出的国家赔偿申请是966万余元,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300万元。

据介绍,近年几起备受关注的冤假错案,申请赔偿与裁定赔偿额之间的差距较大,尤其在精神损害赔偿额度上,如念斌案申请国家赔偿1500万元,其中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万元,而法院裁定总赔偿额为113万元。

对此,有专家指出,国家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从无到有是一种进步,当前以抚慰为主、补偿为辅的赔偿原则也具有合理性,但赔偿标准尚有进步空间。

刑事赔偿

违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

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

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

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

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

行政赔偿

违法拘留或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

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

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

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

违法征收、征用财产。

《国家赔偿法》最高人民法院于5月18日下发通知,公布了自2020年5月18日起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涉及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赔偿金标准为每日346.75元。国家统计局2020年5月15日公布,2019年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数额为90501元;日平均工资为346.75元。国家赔偿法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自2020年5月18日起审理国家赔偿案件时按照上述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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