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一、动产质押合同自何时起生效
动产质押合同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质押合同生效不等于质权的设立。在交付质物的时候,质权设立。质押合同是不需要登记的,其生效也不是自合同成立时,而是自出质人将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才生效。这是动产质押的基本特征之一,即质物必须由出质人移交给质权人占有,质权的存在以质权人占有质物为前提。质押人在债权受清偿前占有质物,有利于保障质权人债权的实现。
二、动产质押合同生效时间和相关规定是怎样的
(1)动产质押合同生效的时间,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动产质押合同的主要内容: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四)担保的范围;(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三、质权是什么呢
质权是指为了担保债权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就其占有的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质权的特征是:
(1)质权是为担保债权的履行而设定的,它是从属于主债权的担保物权。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质权人可以就质物优先受偿。
(2)质权是一种动产物权,对不动产不能设定质权。另外,权利也可以成为质权的标的,称权利质权。
(3)质权须移转质物的占有,质权以占有标的物为成立要件。在设立质权时,出质人(债.务人或第三人)应当将质物的占有移交给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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