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网络信用卡恶意透支行为的方式如下:
1、到正规的贷款机构或平台办理贷款;
2、提高防止上当的警惕心,树立正确的贷款态度;
3、正规网贷平台在发放贷款前不会收取任何费用,需要收取的利息、手续费、管理费等各项费用会在协议中明确标示出来。
借贷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信用卡恶意透支行为包括两种基本行为方式:
一是超过规定限额透支,即超过信用卡章程的规定或者发卡银行的允许透支。
二是超过规定期限透支,即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归还本息。一般来说,信用卡恶意透支行为,将在发卡银行留下不良的信用记录,影响持卡人的个人信用。
信用卡恶意透支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今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2009年12月16日起施行。《解释》对信用卡恶意透支构成犯罪的条件作了明确的规定以及恶意透支认定处罚的相关问题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作了界定以区别于善意透支的行为。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孙谦介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恶意透支属于信用卡诈骗的犯罪行为。这次两高司法解释对恶意透支构成犯罪的条件作了明确的规定:
第一在司法解释中对恶意透支增加了两个限制条件:一是发卡银行的两次催收;二是超过三个月没有归还。这里面就排除了因为没有收到银行的催款通知或者其他的催款文书而没有按时归还的行为持卡人没有接到有关通知或者文书过了一定的期限没有归还的不属于恶意透支。
第二因为恶意透支这种信用卡诈骗犯罪是故意犯罪因此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这是该行为非常重要的构成要件。非法占有是区分恶意透支和善意透支的一个主要界限只有具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透支的才属于恶意透支才构成犯罪。
这次司法解释中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合近年来的司法实践列举了六种情形比如明知无法偿还而大量透支的不归还;肆意挥霍透支款不归还;透支以后隐匿、改变通讯方式逃避金融机构的追款等。这些情形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表现。
第三这次司法解释明确了恶意透支的数额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拒不归还和尚未归还的款项不包括滞纳金、复利等发卡银行收取的。
第四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法院未判决或者公安机关未立案之前偿还了这些透支款息的从轻处理或者不追究刑事责任这样既依法追究那些恶意透支的诈骗行为同时又发挥法律的警示和教育作用尽可能地缩小刑事打击面。
最后,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拒不归还和尚未归还的款项,不包括滞纳金、复利等发卡银行收取的。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贷款通则》第四条借款人与贷款人的借贷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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