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发票、合同、广告物品(包括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各种媒体上发布的商品和服务广告)、包装物(包装物包括商品包装物、服务用品包装物或容器等)、产品检验报告、其他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
申请人所提交的商标使用证据材料不符。
申请人所提交的商标使用证据材料不符仅限于公司往来合同及票据,并未能体现出任何商标信息,无法证明其与复审商标使用关系,其并未提交复审商标有效实际使用证据。因此,申请人所提交证据材料复审商标与实际使用无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
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第四十九条
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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