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佳木斯社会团体成立登记需要什么材料
1、场所使用权证明
2、成立登记申请书
3、捐资承诺书、验资报告
4、社会团体财务清算报告书
5、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6、社会团体法人登记申请表
7、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
8、社会团体拟任组织机构人员名单及单位会员、个人会员登记表
9、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
10、新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作为该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文件
11、新章程
12、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13、章程
二、佳木斯社会团体成立登记的办理流程
1、提交申请材料申请
2、受理,材料齐全受理申请
3、审核,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登记决定,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准予登记决定并说明理由
4、办结,发证
三、佳木斯社会团体成立登记的法律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法律、行政法规对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
第十六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完成筹备工作的社会团体的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文件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没有本条例第十三条所列情形,且筹备工作符合要求、章程内容完备的社会团体,准予登记,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登记事项包括:(一)名称;(二)住所;(三)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四)法定代表人;(五)活动资金;(六)业务主管单位。对不予登记的,应当将不予登记的决定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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