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中法院不予判定离婚的原因
时间:2023-09-19 10:00:07 31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 通常不会做出离婚判决。原因包括以下几点: 1. 夫妻之间的感情尚未达到破裂的程度; 2. 离婚起诉书中所列出的理由并不充分; 3. 虽然存在法定离婚理由, 但缺乏相关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 4. 夫妻感情已经破裂, 但原告并非特别坚持要离婚。

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通常不会做出离婚判决的原因包括以下几点:

1.夫妻之间的感情尚未达到破裂的程度;

2.离婚起诉书中所列出的理由并不充分;

3.虽然存在法定离婚理由,但缺乏相关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

4.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但原告并非特别坚持要离婚;

5.如果女方是军人配偶,而男方要求离婚,但女方不同意;

6.如果女方在怀孕或哺乳期间,而男方提出离婚。

离 婚 案 件 中 , 法 院 不 支 持 离 婚 的 原 因 有 哪 些 ?

在离婚案件中,管辖法院的确定通常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原告应向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但如果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则由经常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经常居住地的定义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如果被告的户籍迁出但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则由该人民法院管辖;如果没有经常居住地,则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超过1年,则由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在离婚案件中,应根据被告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确定管辖法院。

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通常不会做出离婚判决的原因是夫妻之间的感情尚未达到破裂的程度。虽然存在法定离婚理由,但缺乏相关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夫妻感情没有破裂,女方不同意离婚,且女方在怀孕或哺乳期间。管辖法院的确定通常采取原告就医的原则,原告应向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时,由经常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经常居住地的定义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如果被告的户籍迁出但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则由该人民法院管辖;如果没有经常居住地,则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超过1年,则由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在离婚案件中,应根据被告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确定管辖法院。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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