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区分
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区分的意义主要在于两者适用的法律规则不同。有名合同是指法律上已经确定了一定的名称及规则的合同。如我国法律上所规定的15类合同,都属于有名合同。除了这15个合同之外,一些单行法律也规定了一些合同关系,如《民法典》中规定的保险合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合同等。
所谓无名合同,又称非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尚未确定一定的名称与规则的合同。无名合同传统民法又称为非典型契约。
二、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区分的意义何在
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的区分意义主要在于两者适用的法律规则不同。对于有名合同应当直接适用民法典的规定;对于无名合同,则首先应当考虑适用民法典的一般规则。
另外,因为无名合同的内容可能涉及到有名合同的某些规则,因此,也可以比照类似的有名合同的规则,参照合同的经济目的及当事人的意思等对无名合同进行处理。例如对旅游合同来说,其中包含了运输合同、服务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等多项有名合同的内容,因此可以类推适用这些有名合同的规则。
三、无名合同如何认定
(一)认定无名合同的依据是法律、行政法规。
普遍认为认定无名合同的依据是制定法,习惯法不包括在内。有学者认为:决定有名或无名的制定法,依据我国《立法法》第八、九条规定及《民法典》合同编的基本精神,应是狭义的法律,行政法规及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皆排除在外。合同有名无名之规定,不涉及民事基本制度及基本经济制度,也不属于必须由法律规定的内容,行政法规完全可以规定合同种类。根据《民法典》合同编的有关内容,规定合同的内容、条件及认定有效、无效及的标准也应是法律、行政法规,而非狭义的法律。所以法律、行政法规中关于合同名称及内容的规定,是认定无名合同的依据。
(二)认定无名合同的根本是合同内容。
无名合同的存在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及合意内容复杂的结果,对于无名合同的认定应当坚持内容与形式相统一原则。当事人不是法律专家,所拟的合同不周全、不规范的现象是经常发生的,这也就导致了现实生活中合同名称的五花八门,所以对于合同类型的认定不能单看形式上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有名合同特征就认定合同为有名或无名合同,应首先分析合同的具体内容及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在对合同的实质有所把握后再作出认定。对于合同仅因制作不规范,实质内容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明确规定的,应该认定为有名合同,适用相关的有关规定;对于具有现有法律、行政法规确不能涵盖新内容的合同,一般应认定为无名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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