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安全责任事故分级标准是什么
(一)一般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由县级人民政府初步认定,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认。
(二)较大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初步认定,报省级人民政府确认。
(三)重大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由省级人民政府初步认定,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确认。
(四)特别重大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初步认定,报国务院确认。
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
二、安全生产赔偿标准多少
(一)丧葬补助金: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
1、按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2、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三)工亡补助金:一次性工伤死亡补助的标准调整为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三、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一)行政首长负责制:无论政府部门还是企业事业单位的行政首长,都是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总负责人,对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预防负领导责任,要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二)分级责任制:即根据各部门的职能,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将安全生产责任层层落实。
(三)岗位责任制:岗位责任制就是将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预防责任落实到人,落实到所涉及的每一个岗位。
(四)技术责任制:这是预防特大安全事故的技术把关。技术责任制的具体体现是审批制、隐患整改制和“三同时”制度等。
按这种原则将安全生产的职责划定为每个人份内应做之事即成为每个人的安全责任。如果某人的安全责任没有做好,可能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不发生事故,那么对他的谴责与制裁主要通过行政手段给予制裁;另一种是导致事故,这时候他的安全责任就转变为事故责任,对事故责任的追究就是法律手段,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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