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是指故意破坏正在使用中的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其构成要素包括犯罪客体为公共安全,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犯罪主观方面为故意,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破坏正在使用中的易燃易爆设备的行为。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构成要素包括:
1.犯罪客体为公共安全;
2.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3.犯罪主观方面为故意;
4.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破坏正在使用中的易燃易爆设备的行为。
破坏爆炸设备罪的犯罪客体和犯罪主体是什么?
破坏爆炸设备罪是指故意破坏、损毁他人使用的爆炸性、易燃性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根据该罪名的定义,犯罪客体是公共安全,犯罪主体是故意破坏、损毁爆炸性、易燃性设备的人。
犯罪客体是公共安全,这是指破坏、损毁爆炸性、易燃性设备所可能带来的危害。例如,如果一个工厂的爆炸设备被破坏,可能导致整个工厂的生产的危险物质泄漏,威胁到公共安全。
犯罪主体是故意破坏、损毁爆炸性、易燃性设备的人。这意味着,只有故意破坏、损毁爆炸性、易燃性设备的人才会被认定为犯罪主体。如果是意外造成的破坏,或者破坏行为是出于正当防卫或者紧急避险,那么行为就不会被视为犯罪。
总之,破坏爆炸设备罪是一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只有故意破坏、损毁爆炸性、易燃性设备的人才会被认定为犯罪主体。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是一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只有故意破坏、损毁爆炸性、易燃性设备的人才会被认定为犯罪主体。犯罪客体是公共安全,犯罪主体是故意破坏、损毁爆炸性、易燃性设备的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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