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凡购买并自住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住房)的职工或居住本市自有住房,且月收入低于(含)本市当年度最低月工资标准的经济困难职工家庭,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服务费。
二、提取条件。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服务费需要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或曾使用过住房公积金但已结清贷款;二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服务费的住房应为政府认定的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住房)或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
三、提取方式。符合条件的职工家庭,每月可提取的住房公积金额度最高不超过实际需支付月物业服务费的50%,并以转账方式直接转入物业公司账户。
四、提取时间。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区、县管理部从今年5月1日起开始受理此项业务。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可按规定每半年一次提出申请,所提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2012年1月以后发生的物业服务费。
五、提取审核。申请人应提供由市或区、县住房保障部门认定的购房合同、房地产权证、已支付物业服务费的有效证明等材料,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区、县管理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申请人凭准予提取审批单及相关证明材料到建-行各区、县支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办理转账手续。
这一政策的推出,标志着本市住房公积金使用功能的进一步拓展,住房公积金制度在支持本市中低收入职工家庭住房消费、改善住房困难家庭居住条件、促进本市住房保障体系建设方面作出了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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