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采矿罪的辩护意见
审判长、审判员:
xx律师事务所接受项xx亲属委托,指派我担任项xx非法采矿一案辩护人,通过详细查阅案卷、会见被告人和参加今天的法庭审理,现就本案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1、起诉书指控项xx构成非法采矿罪的证据不足,项xx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如下:
项xx在2010年8月开始采矿时至2010年11月收到责令停止采矿通知后,积极响应上级通知,封矿停止开采,在这段时间内的采矿行为只是一种违法行为,不是犯罪行为,不应追诉,采矿价值亦不应计入犯罪价值。2011年3月份至5月采矿时间段,在减去2010年11月前的相应采矿价值后,不能证明项xx的行为在2011年有采矿价值达到了5万元的刑事立案追诉标准。因此,指控项xx构成非法采矿罪的证据不足,项xx的采矿行为只是一种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
2、如果项xx的行为构成非法采矿罪,具有如下量刑情节:
(1)项xx的行为具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应依法从轻处罚
项xx归案后至今天的法庭审理,均能如实供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之规定,对被告人李光依法可从轻处罚。
(2)项xx无犯罪前科,系初犯。
(3)矿产损失经鉴定为6万余元,刚刚达到立案追诉标准,其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
(4)项xx患有肺结核严重传染性疾病,同时身还患有多种其他疾病,需要及时治疗。
综合上述量刑情节,建议法庭在对项xx定罪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罚或免除处罚。
辩护人:xx律师事务所
xx律师
一、非法采矿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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