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不能确定是否构成刑事案件,需要进一步调查证据,但确实达到治安处罚,需要治安处罚,可以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如果调查证据,发现涉嫌刑事犯罪,应转为刑事案件,仍需面临相应的处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程序规定》》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安机关根据行政案件的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决定:
(一)确有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根据其情节和危害后果的轻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确有违法行为,但有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有违法所得、非法财产、违禁品、管制器具的,应当追回或者收回; (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四)需要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教育、教育的,依法作出决定;
(五)涉嫌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转移刑事案件或者移送有权处理的主管机关、部门,无需撤销行政案件。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应当附卷;
(六)发现违法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根据前款第三项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发现新证据的,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可以认定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撤销原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公安案件有侵权人的,公安机关应当自作出不予行政处罚或者处罚决定之日起两日内,将决定书复印件送达侵权人。不能送达的,应当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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