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作血液制品事故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其主要客体是国家对血液、血液制品的管理制度,次要客体是公共卫生。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时,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的后果。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有权从事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活动的单位,包括采供血机构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表现为过失。
一、非法采集血液罪的构成要件
非法采集血液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1、主体为一般主体;
2、主观上只能是故意的;
3、侵犯对象为国家血液和血液制品管理制度和公共卫生;
4、客观上是非法采集血液,不符合国家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规定,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非法制作血液制品罪的犯罪构成界定
非法制作血液制品事故罪的犯罪构成界定是:
1、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和血液制品的管理制度;
2、客观要件,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制作血液制品时,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的后果;
3、主体要件,主体是有权从事制作血液制品活动的单位;
4、主观要件,主观为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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