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金额时,根据权利人因侵权而遭受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根据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确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金额时,根据权利人因侵权而遭受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根据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商标许可费的倍数合理确定。侵权人因侵权而遭受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注册商标许可费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侵权情节判决给予300万元以下的赔偿。
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赔偿数额可分别确定
1、被诉侵权人在网站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标识,商品类别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类别相同或类似的,构成侵害商标权。即使被诉侵权人注册了包含该注册商标文字的类似商标,以及案外人授权被诉侵权人使用其企业简称,都不能成为否定该侵权事实的理由。
2、经营范围相同、使用字号相同并且高度关联的公司,在后公司对在先字号长期经营所积累的商誉可以承继。如该字号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且知名度已延及被诉侵权人所在市场区域,同业经营者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该字号,主观上具有搭便车的故意,客观上易造成市场混淆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人民法院审理商标纠纷案件,应权利人请求,对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除特殊情况外,责令销毁;对主要用于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材料、工具,责令销毁,且不予补偿;或者在特殊情况下,责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进入商业渠道,且不予补偿。
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不得在仅去除假冒注册商标后进入商业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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