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君,男,40岁,塑料制品厂工人,2003年12月9日在生产撕裂膜操作过程中,右手被卷入压辊中,右手腕部及手指被轧伤。吴君在治疗工伤期间,又患病毒性感冒,发生了两笔医疗费用。在报销医疗费用时,单位对吴君治疗右手的医疗费用到工伤保险机构全额报销,而对其患感冒治疗的费用依据医疗保险规定给予了部分报销。
问:塑料制品厂这种做法对吗?
答:塑料制品厂的做法是正确的。其理由为:一是工伤保险制度是为保障职工在生产工作中因工负伤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等待遇而设立的。职工工伤医疗待遇仅是指治疗工伤范围内的伤病,本案吴君因工受伤仅是右手部,治疗手部可以享受工伤治疗待遇,所需的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就医路费全额报销。
二是职工患疾病是非工伤,应当按照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的政策规定处理。本案吴君患感冒与因工负伤没有关系,不应列入工伤范围,也不应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而应按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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