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发到网上不算侵权的行为
1,首先,你做的视频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五)款,第(六)款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五)摄影作品;(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2,别人上传到其它网站并发布,须征得你的同意才行,如果没有征得你的授权就是侵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3、属于自己原创
4、不以牟利为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四十九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第五十条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权利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人民法院处理前款申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至第九十六条和第九十九条的规定。第五十三条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复制品的发行者或者电影作品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复制品的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为什么视频网站侵权屡禁不止
第一、利益驱动。网络服务商也正是通过搜集大量的信息来丰富自己的网站,吸引更多的访问量,未过著作权保护期的作品大多都是热门影视,能为网站带来超高的人气,进而带来超高的点击率和下载量,以便获得更多的广告收入。
为获得较高人气,实践中一些网站费劲脑汁,还在网站公示与上传网友就点击量获得的广告收益进行分成的比例。私自删改影视作品的上传信息,如:在影片结果搜索页更改宣传图片、主演、导演、集数等信息,如果不进一步打开点击宣传图片播放节目,很难辨认是否是版权人的作品。另外一些视频网站,雇佣或者甚至就是自己的员工用非本公司办公网路注册用户,上传影视节目,一个注册用户长期、多次上传多部作品。
第二、取证困难:首先,随着P2P软件的普及,每个网民、每个电脑都成为了传播源,且其行为很容易跨越国界。其次,权利人的节目大部分是通过二级、三级、甚至是更多及版权转让获得,其本身的版权链在很大程度上存在瑕疵。再次,版权人的一些作品系海外授权获得,在向诉讼时对海外证据要求见证等程序是拥有海外节目的权利人承担更多的经济负担及证据瑕疵风险。在这些情况下,取证成了拦在权利人面前的一道不可逾越的鸿沟。
第三、法律避风港,我国的立法对网络视频来说较为宽松,如果注册网友上传的是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网站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后删除该作品即可。《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给服务商提供了一个“避风港”原则。
第四、赔偿数额难以确定,权利人在起诉时很难提交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自己因侵权遭受的损失数额,而侵权人更是通过更改网站点击率等信息及经营账册等材料来证明自己没有或只有较少获利。法官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往往也面临着各种困难和障碍,甚至在很多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均不能提供任何有关赔偿证据,法院只得适用‘法定赔偿’,酌情判令50万元以下的罚金。
第五、补偿性赔偿非惩罚性。
我国目前针对著作权侵权赔偿所采用的是损失填平原则,而非惩罚性赔偿原则。这使得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润大大高于因侵权而支付的赔偿。
全文1.7千字,阅读预计需要6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