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12日,陈某明知罗某、彭某(均已判刑)盗窃一袋价值7040元的帝士驼牌男裤,仍帮助罗某、彭某将该赃物转移到罗某租赁的房屋内。次日,陈某又将赃物转移至彭某家中。其后,陈某两次参与赃物的销售,所得赃款均用于罗某、彭某共同吸食毒品。2014年10月,公安机关将陈某抓获归案,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另查明,1996年,陈某曾因盗窃罪被判无期徒刑,2011年刑满释放。
法院审理认为,陈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转移和销售,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陈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故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综合案情,判处陈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退赔赃物折价款7040元。
所谓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是指行为人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法官解释称,构成该罪必须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但无须知道具体是何种犯罪所得,行为人实施的掩饰、隐瞒行为是在犯罪后实施的。本案中,陈某在罗某、彭某实施完毕盗窃行为后,明知价值7040元的帝士驼牌男裤系罗某、彭某盗窃所得,仍帮助转移、销售,其行为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犯罪构成,应以该罪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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