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债务分配法】封建社会里的夫妻财产制
在封建专制主义社会,私法亦打上了专制的烙印,支配、服从是其主要特点,因此反映在夫妻财产制立法上亦体现了该特征。在国外,依其内容变化,大致可分为三种:财产并吞制、统一财产制及管理共通制。实际上,财产并吞制并不是一种严格的财产制,妻之财产完全为夫所吸收,勉强称之。此财产制在自由婚姻取代严格婚姻之后,于罗马法上已不再被采用,取而代之的是以分另财产制为主体的嫁资制。财产并吞制从罗马法上消失,而竟被11世纪以后的英国所采用。[10]随后出现的统一财产制,即妻于婚姻后将其全部财产移转给其夫,而于婚姻消除之际,返还妻之财产。与前述之财产并吞制相较,应属于较进步的制度。出现在中世纪日耳曼的管理共通制,即夫妻对自已之财产各自保有独立之所有权,但夫对妻之财产有管理、收益、使用之权利。此制度于11世纪以后,一度没落,
而于近世再度崛起。经德国立法者加以改良,而成为德国民法典的法定财产制。
家族社会的变革,虽较政治社会或经济社会为缓,但仍能看出其中的变化。随着
时代的进步、社会的演变夫权逐渐得到削弱,此从上述三种夫妻财产制的内容的变化可以看出。盖在夫权极为强大的时代,始有财产并吞制的存在。到了统一财产制时,夫只能于婚姻中拥有妻之财产之所有权,于婚姻解消之际,仍须负返还妻之财产的原本价格之义务。从夫对于妻之财产之权利之变小,可知夫权不似财产并吞制时代那样地强大。而管理共通制比统一财产制更进一步地缩减夫对于妻之财产之权利。[11]此外,也可以看出虽在夫权极为强大的封建社会,夫妻财产制立法亦朝着男女平等的理想目标进化。
上述是国外封建社会有关夫妻财产制的类型,下面来看看我国封建社会有关夫妻财产制的立法。在我国古代,在中国法律近代化之前,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礼与法是以家为本位而不是以个人为本位的,夫妻财产关系也不例外。全家共有财产与夫妻共有财产混同,财产问题上夫权、父权和家长权三位一体,妻在财产关系上依附于夫,配偶之间并无有关财产的权利义务观念;凡此种种,都是中国古代的夫妻一体主义在财产制方面的具体表现,它们在传统的中华法系的法律规定和法律文化中影响是极为深远的。[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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